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覃檢公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5221965********,漢族,初中文化,籍貫廣西貴港市覃某某,住廣西貴港市覃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1日經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5021979********,漢族,初中文化,籍貫廣西貴港市覃某某,住廣西貴港市覃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1日經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8021986********,漢族,初中文化,籍貫廣西貴港市覃某某,戶籍所在地廣西貴港市覃某某**鎮(zhèn)**村**屯**號,住貴港市港北區(qū)**小區(qū)**棟**房。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1日經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姚某乙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姚某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妨害公務
2018年4月26日上午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甘洵大隊長帶領梁小龍、秦正璠、何勁力等警務人員前往覃某某**鎮(zhèn)鎮(zhèn)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整治專項活動。當日10時許,梁某甲駕駛一輛無牌報廢車運載中板經過209國道覃某某**鎮(zhèn)鎮(zhèn)南方電網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三大隊警務人員依法查扣,梁某甲即通知貨主姚某丁前來交涉,姚某丁得知交警將車輛扣走,就通知了其父親被告人姚某甲到現場幫忙。被告人姚某甲到現場得知交警要現場扣車后立即對執(zhí)勤人員破口大罵,出言恐嚇,稱民警敢扣車就要讓民警走不出**鎮(zhèn),并站在貨車車頭阻撓民警查扣貨車。為保證執(zhí)法正常開展,甘洵大隊長命警務人員將被告人姚某甲強制帶離現場,但是被告人姚某甲強烈反抗,甘洵大隊長命令警務人員使用手銬約束被告人姚某甲并帶上執(zhí)勤警車,被告人姚某甲被帶上警車后在車上一直在大喊“打人了!”。被告人姚某甲被控制后叫其子姚某丁通知被告人姚某乙和姚某戊等人來幫忙。接到通知的被告人姚某乙和姚某戊等人立即趕赴現場,被告人姚某乙駕駛一輛三菱越野車到現場后直接沖到被查扣貨車前方,阻止交警扣車,并且和周圍群眾一起威脅、謾罵、圍堵警務人員,要求立即釋放姚某甲,現場聚集村民越來越多導致交通堵塞,交警三大隊民警見狀,同意先解開被告人姚某甲手銬,被告人姚某甲從警車下來后,大喊“警察打人了”,并叫群眾拍其被手銬弄傷的手發(fā)到互聯網傳播,試圖利用網絡負面輿論壓力迫使交警部門妥協。同時被告人姚某乙揚言要“讓民警下跪道歉”、“下次見到交警不用停車,直接撞死”等。后**鎮(zhèn)派出所民警到場協助調解,**鎮(zhèn)派出所民警與三大隊民警綜合考慮現場情況,因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阻撓執(zhí)法,已經造成交通嚴重擁堵,以當時的警力,無法強制驅散現場那么多人,現場交警被迫妥協,釋放被告人姚某甲,并同意將報廢車輛開到廠里卸貨后再扣押該報廢車輛。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的行為,嚴重威脅了執(zhí)勤民警的人身安全,損害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微信。
二、開設賭場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間,被告人姚某甲在貴港市覃某某**鎮(zhèn)鎮(zhèn)其經營的**賓館內,提供場地、自動麻將桌、麻將、計數卡片等,開設賭場供曾某某、梁某乙、江某某等人打麻將賭博,該賭場每天中午12時到下午17時為一場,晚上20時到凌晨0時許為一場,被告人姚某甲根據賭資的大小每場從中收取每張麻將桌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水錢,并提供卡片幫助結算賭資。在該期間,被告人姚某甲的兒子姚某丙在其回到**鎮(zhèn)時則通過微信招攬賭客來**賓館打麻將賭博,人不夠時還自己湊數,保證賭場能成場開賭,并在其父親沒空時協助管理賭場事宜。該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丙抽水獲利十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現場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7.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他們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丙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他們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甲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姚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是從犯,建議對被告人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個月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姚某乙在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八個月的幅度內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姚某丙在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八個月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蒙列群
2020年3月10日
附:
1.三被告人現羈押于貴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量刑建議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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