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訴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7261982********,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鎮(zhèn)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村**組**號,住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鎮(zhèn)**市場。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寧洱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洱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寧洱縣**鎮(zhèn)廣場向一名不認識的人購買了疑似野生動物竹鼠死體一只、兩條疑似赤麂殘肢制品和一塊疑似赤麂塊狀制品。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在其姐姐周某某經營的寧洱縣**鎮(zhèn)**KTV向一名不認識的人購買了疑似野生動物白鷴死體一只和疑似禽類野生動物死體一只。周某將購買所得的疑似野生動物制品冷凍于**鎮(zhèn)**飯店冰柜內。2019年6月12日,寧洱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開展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專項行動中,在梅星飯店冰柜里查獲周某購買的野生動物制品。經普洱市綠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非法收購的野生動物制品共3個物種:物種一(1只)為雞形目雉科鷴屬白鷴,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價值標準為人民幣5000元;物種二(1只)為嚙齒目竹鼠科竹鼠屬竹鼠,價值標準為人民幣200元;物種三(殘肢2條)為偶蹄目鹿科麂屬赤麂足部,價值標準為人民幣2400元;竹鼠、赤麂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另一疑似野生動物制品塊狀肉類無法確定其物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白鷴死體1只、竹鼠死體1只、赤麂足部2條;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建議書等;3.抓獲經過、證人周某某、畢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普洱市綠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白鷴死體一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犯罪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建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寧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夏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現被取保候審于住所,電話15125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90頁,證據散卷一份。
3.涉案白鷴死體1只、竹鼠死體1只、赤麂足部2條暫扣于寧洱縣森林公安局。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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