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速裁組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3197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陳某某(另案處理)、肖某某(另案處理)竄至安順市家運天城小區(qū)安順市人民醫(yī)院后門處,將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兄弟時尚快餐店”門口價值1185元的不銹鋼餐車、塑料凳和不銹鋼盆盜走,并以300元的價格進行銷贓,后三人將贓款平分。
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時許,公安機關在安順市火車站附近將被告人周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材料;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念宗子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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