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2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西縣,住廣東省揭西縣棉湖鎮(zhèn)**居委**路**號,無前科。因開設賭場嫌疑,于2019年9月1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揭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12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來縣,住揭西縣**鎮(zhèn)**村,無前科。因開設賭場嫌疑,于2019年9月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8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西縣,住廣東省揭西縣金和鎮(zhèn)**村委石某某** 號,無前科。因開設賭場嫌疑,于2019年8月9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12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陳某某、楊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及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邱某某、陳某丁娜(均已判決)、王某某、陳某戊、“周某財”(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后合伙開設微信賭博群,以“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該賭博群雇傭許某某擔任財務人員,使用“機器人”軟件按每下注人民幣5元抽取人民幣0.3元的比例進行抽水。經營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等股東各占不同股份,不斷以“組建新群、解散舊群、更換群名”等方式逃避查處,并通過設立多個“股東群”進行對賬、結算。至案發(fā)時,楊某丙、林某丙等人在上述賭博群上投注參與了賭博。經揭西群信會計師事務所核算:周某某作為股東期間(2018年1月24日至1月30日、2018年3月3日至4月4日、2018 年4月10日至4 月20日、2018年6月22日至6 月24日)賭博群共抽水2740587元;陳某某作為股東期間(2018 年3 月3日至4 月4 日、2018年4月10日至4月20日、2018 年6月22日至6 月25日)賭博群共抽水2488572元;楊某某作為股東期間(2018年1月24日至1月30日、2018 年3 月3日至4 月4 日、2018年6月22日至6 月24日)賭博群共抽水2345122元;陳某某作為股東期間(2018 年3 月3日至4 月4 日、2018年4月10日至4月20日)賭博群共抽水192043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楊某某分別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8日主動到揭西縣公安局鳳江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材料、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揭西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追繳物品清單、揭西縣罰沒繳款通知書等材料、辦案說明及相關流水清單、手機微信信息截圖、聊天記錄、圖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提取筆錄、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以及相應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信息、辦案說明及對應的賭博群流水表、辦案說明及結算單據(jù)統(tǒng)計表、報警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等;3.證人證言:證人楊某丙、林某丙、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陳某娜、邱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揭西縣群信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及相應的鑒定意見通知書;6.辨認筆錄: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李某某、楊某丙等人的辨認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開設微信賭博群并設定賭博方式,聚眾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且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敘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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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揭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6冊,證人名單1份,光盤1張,另附材料若干,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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