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榕檢公訴刑訴〔2020〕24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07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汕頭市龍湖區(qū)**街道**街**號。曾因犯盜竊罪、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潮州市潮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3月24日刑滿釋放。因盜竊行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紀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07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汕頭市龍湖區(qū)**街道**街**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2月15日刑滿釋放。因盜竊行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駕乘一輛摩托車從汕頭市來到揭陽市榕城區(qū)**辦事處******小區(qū)北區(qū)停車場,由吳某某負責望風,紀某某用撬鎖工具撬開被害人曹某某停放該停車場內的一輛五羊本田摩托車(無法估價),但由于該車無法啟動而未能得手。當天15時多,吳某某、紀某某駕乘摩托車來到揭陽市榕城區(qū)**辦事處****小區(qū)大門前輔道,用撬鎖工具盜得被害人林某某群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五羊本田牌摩托車(車牌號粵VZQ****,價值人民幣5646元)后逃離現場。后該車由吳某某銷贓得贓款人民幣2200元,贓款已被平分并花光。2019年12月24日,民警在榕城區(qū)市政府西側路段將吳某某、紀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作案工具摩托車一輛、撬鎖工具一批;2.書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3.被害人曹某某、林某某群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揭陽市價格認證管理局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停車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紀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偉潮
(院?。?/span>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紀某某現羈押在揭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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