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詔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向沈某某、黃某某共購買其名下銀行卡共計8張;2019年3月至4月份期間,吳某某向陳某某(已判決)購買其名下銀行卡3張,而后非法持有并轉(zhuǎn)售給他人,具體如下:
1、吳某某通過陳某某向沈某某購買其名下銀行卡5張,分別為:(1)卡號為62179064000********的中國銀行儲蓄卡;(2)卡號為621691170********的民生銀行儲蓄卡;(3)卡號為62177109********的中信銀行儲蓄卡;(4)卡號為62220320030********的工商銀行儲蓄卡;(5)卡號為62170031000********的建設(shè)銀行儲蓄卡。
2、吳某某通過陳某某向黃某某購買其名下銀行卡3張,分別為:(1)卡號為62148359********的招商銀行儲蓄卡;(2)卡號為62122614090********的工商銀行儲蓄卡;(3)卡號為62226235600********的交通銀行儲蓄卡。
3、吳某某向陳某某購買其名下銀行卡3張,分別為:(1)卡號為62122614090********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2)卡號為6230520700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 (3)貴州辦理的貴陽銀行銀行卡。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吳某某主動歸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戶籍證明、銀行卡信息等相關(guān)書證;2.證人沈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11張,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對其量刑:有期徒刑6個月至7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詔安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吳浩鵬
代理檢察員:趙文華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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