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黑龍江省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其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22時10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黑A****7號捷達牌小型轎車沿延壽鎮(zhèn)東公安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一糧庫家屬樓門前,因雨天視線不好,與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孫某某撞倒,劉某甲為逃避法律追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直接逃離事故現(xiàn)場,經延某某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被害人孫某某胸部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延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清單、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收據(jù)、保險單、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
2.證人劉某乙、崔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6.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吸毒現(xiàn)場檢測告知單、延某某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
7.現(xiàn)場監(jiān)控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法規(guī)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肇事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宋堯臣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的處所:延某某**鄉(xiāng)**村**屯。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現(xiàn)場監(jiān)控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