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41992********,漢族,群眾,高中文化,經營“**廢品店”,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住梅州市梅江區(qū)**鎮(zhèn)**路**號。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破壞電力設施罪,毛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盜竊罪
1、2019年10月16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獨自一人騎摩托車在梅州市梅江區(qū)**公園大道靠近**中學門口路段,利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等工具盜剪影觀燈的電纜線,賣至梅江區(qū)**鎮(zhèn)**圓盤附近的一家廢品店,銷贓得款人民幣約900元。
2、2019年10月26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獨自一人騎摩托車在梅州市梅江區(qū)**公園大道靠近**中學門口路段,利用隨身攜帶的老虎鉗等工具盜剪影觀燈的電纜線約54米(經鑒定涉案價值人民幣3286.44元),分兩次賣至梅江區(qū)**路被告人毛某某經營的“**廢品店”,銷贓得款人民幣1140元。
被告人劉某某共盜竊兩次,合計價值人民幣 4186.44元。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9年11月9日、11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區(qū)**路其經營的“**廢品店”,明知是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所得的電纜線仍予以收購,兩次共收購電纜線約54米(經鑒定涉案價值人民幣3286.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前科記錄查詢、前科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清單等書證;2、扣押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物證;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證人證言;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電纜線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盜竊行為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劉某某、毛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芳
(院?。?/span>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梅江區(qū)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視聽資料光碟肆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