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漯源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51969********,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漯河市源匯區(qū)**鄉(xiāng)**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劉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豫******號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漯河市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太行山路與柳江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2mg/100ml,達到了國家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的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血醇檢測報告等;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立業(yè)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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