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陽檢刑訴〔2021〕186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qū),住榆林市高新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1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師趙*,陜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23時16分許,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陜K*****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榆林市高新區(qū)中央公園小區(qū)步行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藍島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49.?7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戶籍信息、違法史查詢等;
證人證言:證人呂某的證言;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
檢查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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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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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5.現(xiàn)場照片及說明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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