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榕檢公訴刑訴〔2020〕227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021983********,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村**號。因非法經營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7日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中至案發(fā),被告人何某某未經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在揭陽市榕城區(qū)**辦事處**村的住家中利用拼多多軟件注冊了“******”、“******”兩個店鋪,用于銷售整套的衛(wèi)星機頂盒和衛(wèi)星機頂盒零件。2019年12月17日22時多,民警到其家中檢查,扣押到解碼器144個,遙控器87個,鋁殼高頻頭511個,塑料殼高頻頭480個,臺式電腦1臺,小米手機1部,并將何某某帶回調查。經統(tǒng)計,何某某已銷售的衛(wèi)星機頂盒及零部件價值人民幣56191.4元,尚未銷售的衛(wèi)星機頂盒及零部件價值人民幣2866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解碼器144個、遙控器87個、鋁殼高頻頭511個、塑料殼高頻頭480個、小米牌5X手機1部、臺式電腦主機1臺;2.書證: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無犯罪前科證明、中轉費用賬單、寄出明細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及其他證明材料;3.證人何某某、黃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國家對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物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偉潮
(院?。?/span>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在揭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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