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金檢訴刑訴〔2014〕388號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281967********,漢族,廣東省惠來縣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在廣東省惠來縣**鎮(zhèn)**區(qū)**巷**號,2013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處送強制隔離戒毒,因販賣毒品嫌疑,于2013年11月12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犯販賣毒品罪,經本院批準,于2013年12月18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詹某某有權申請回避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詹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3月28日、6月5日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25日、7月4日二次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晚上8時許在汕頭市龍湖區(qū)**路與**路交界處附近,販賣毒品海洛因0.1克給吸毒人員黃某某,非法得款人民幣100元。
2013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到汕頭市龍湖區(qū)**路與**路交界處附近準備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黃某某時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派出所民警抓獲,當場繳獲冰毒1小包(凈重0.96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強制戒毒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被告人詹某某的戶籍材料、辦案說明、扣押清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關于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販毒地點等相關照片辨認附卷;
2.吸毒人員黃某某、陳堅強的供述;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0.1克,冰毒0.96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謝鮀珊
2014年8月11日
附注事項:
1.被告人詹某某現(xiàn)羈押于汕頭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卷共210頁;補充材料共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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