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刑訴〔2020〕Z321號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7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東方市,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13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于2020年2月19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東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詹某某在東方市八所鎮(zhèn)**網吧實施詐騙,詹某某通過抖音APP發(fā)布售賣抖音幣的虛假信息,并留下QQ作為聯系方式。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該信息后便添加詹某某為QQ好友,隨后詹某某將一個虛假網站鏈接發(fā)給王某某充值購買抖音幣,被告人詹某某虛構事實騙取王某某付款購買抖音幣,接著又以開通防封號功能、支付保證金等理由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9468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通過網絡實施詐騙,后收到上家支付寶轉賬的其他詐騙結算款共計人民幣8994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動向東方市公安局投案,詹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還9468元,被害人王某某已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詹某某,詹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已向東方市公安局退還其他詐騙贓款899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情況說明、銀行存款憑證、收條、諒解書、收據、到案經過、東方市人民醫(yī)院急診病歷、病危通知書、疾病證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fā)布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846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詹某某實施部分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銳
檢察官助理:羅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于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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