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專用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解某某,曾用名無,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261980********,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山東*****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住址**。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3月01日21時40分許,解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普通客車,沿歷城區(qū)壩王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路東城蘇苑小區(qū)對面靠路邊停車后由南向北倒車時,與鞠某某駕駛的正在此處駐停的魯******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鞠某某受傷。經抽取解某某靜脈血檢驗鑒定,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6.7±8.9mg/100ml。被告人解某某已賠償鞠曉霞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證人證言、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解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解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淼淼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現住處(聯系電話:131053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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