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檢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3041963********,漢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學文化,中共黨員,農民,現(xiàn)住大安市**鎮(zhèn)**村**屯。因涉嫌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解某某為駕駛城鄉(xiāng)公交車,利用做假證的小廣告信息,聯(lián)系偽造證件人員,花費人民幣100元辦理了名為“解某某”的B1機動車駕駛證。2020年5月1日10時許,被告人解某某持假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吉G52280中型普通客車,行至**鎮(zhèn)**村**屯時,被大安市舍力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解某某買賣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被告人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潔兵
檢察官助理:蘭雪瑩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