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公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91970********,壯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住融水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融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覃某甲在沒有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到融水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3林班20.1、20.2小班(小地名:“太坤”)砍伐了一片林木。經廣西南寧立南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測算,被砍伐的林木總面積為0.79公頃,森林蓄積量為104立方米,出材量為74立方米。經融水苗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砍伐的林木價值人民幣51800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覃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明;2.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韋某某、覃某乙的證言;4.現場調查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甲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志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住融水苗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號。聯系電話:13878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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