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78********,布依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荔波縣,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覃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65********,布依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荔波縣,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覃某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70********,布依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荔波縣,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覃某丁,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80********,布依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荔波縣,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荔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涉嫌詐騙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2月1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以來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在荔波縣**街道**村**組的**山(地名)集體土地上種植果樹和建設養(yǎng)殖場,2016年荔波**擴建項目征用**山,在項目部工作人員測量土地時,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四人謊稱他們在**山種植果樹及建設養(yǎng)殖場的集體土地是他們四人名下的土地,政府工作人員遂把**山**大寨*、*、*、*組19.8畝(編號B**)的集體土地測量登記在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四人的名下。2018年5月25日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到荔波縣**擴建項目部簽字領取19.8畝的集體土地補償款共計400593.6元后平分。案發(fā)后,四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偵查期間已全部退回臟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征地工作人員虛構征用土地權屬騙取集體土地補償款400593.6元,數(shù)額巨大,其共同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覃某丙、覃某乙、覃某甲、覃某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荔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興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359540****。
2.被告人覃某乙,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388542****。
3.被告人覃某丙,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398578****。
4.被告人覃某丁住貴州省荔波縣**街道**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號碼1376547****。
5.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叄冊,光碟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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