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7221975********,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貴州省荔波縣****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何某某(在逃)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輕紡村界堰路西區(qū)183號,鉆排風孔進入被害人潘某某的**銅業(yè)有限公司倉庫處,竊得銅堵頭等黃銅產品2袋(約96公斤,價值人民幣6 720余元)。
2019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間,被告人覃某某先后八次至上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銅業(yè)有限公司倉庫處,合計竊得銅堵頭等黃銅產品32袋(約912公斤,價值人民幣59 28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覃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0 000元,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銅產品圖片、車輛照片、微信截圖、發(fā)票、收據、諒解書、微信轉賬記錄、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及從寬處理建議書、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
2.證人李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及搜查照片、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監(jiān)控視頻及監(jiān)控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侯慧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現(xiàn)在慈溪市**鎮(zhèn)**村居所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9680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