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1時許,被告人覃某某尾隨被害人豆某某行至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根玉路口公交站后,突然從后面卡住豆某某的脖子、捂住其嘴部,同時伸手搶豆某某隨身所帶的手提包(包內有現金396元人民幣、蘋果牌手機一部及居住證、社保卡、銀行卡等)。遭到豆某某的強烈反抗后,覃某某將其拽倒在地致其頭部流血后逃跑。經鑒定:涉案蘋果牌手機價值3553元人民幣;被害人豆某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色手提包一個、現金三百九十六元、蘋果7plus手機一部、居住證一張、社??ㄒ粡垺y行卡6張,被告人覃某某作案時所穿的白黑花紋襯衣一件;2.書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抓獲經過、被告人覃某某的戶籍信息;3.被害人豆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涉案財物價值鑒定意見、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發(fā)現場的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覃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呂斌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現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涉案財物已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作案所穿衣服現保存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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