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418號
被告人覃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24194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南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6時許,被告人覃某甲在平南縣六陳鎮(zhèn)新塘村馬沖屯社公背山嶺進行煉山,其用打火機點燃雜草后,由于風大導致火勢失去控制并蔓延至旁邊的林地,引發(fā)森林火災。經平南縣林業(yè)局調查計算,該起森林火災造成的過火毀林面積為2.53公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諒解證明;2.證人覃某乙等3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林地調查報告;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甲在野外作業(yè)時,用火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造成森林過火面積達2.53公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清泉
檢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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