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藤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藤檢刑訴〔2019〕306號
被告人覃某某(綽號“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21993********,漢族,廣西藤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藤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曾用名吳某乙,綽號“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21997********,漢族,廣西藤縣人,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藤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丙(綽號“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21992********,漢族,廣西藤縣人,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藤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21995********,漢族,廣西藤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藤縣**鎮(zhèn)**村**屯**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某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21994********,漢族,廣西藤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藤縣**鎮(zhèn)**村**屯**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覃某某、吳某甲、吳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將本案退回藤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9月23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覃某某、吳某甲、吳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伙同吳某?。戆柑幚恚┑热撕现\攔截車輛實施搶劫,后覃某某、王某乙負責在**鎮(zhèn)**街望風,王某甲等一伙人來到藤縣**鎮(zhèn)**村**橋路段,對過往車輛進行攔截,王某甲等人將車輛截停后持柴刀等兇器對車上的人員實施搶劫。被害人蔣某某駕駛貨車經(jīng)過上述路段時被王某甲等人截停并劫取人民幣200元。被害人劉某甲駕駛貨車搭乘被害人劉某乙經(jīng)過上述路段時被截停,劉某甲、劉某乙被王某甲等人毆打致傷,劉某甲被劫取人民幣500元。經(jīng)鑒定,劉某乙的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吳某甲、吳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吳某甲、吳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成永先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吳某甲、吳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現(xiàn)羈押于藤縣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伍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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