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二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住榆次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晉中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晉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要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要某甲飲酒無證駕駛無牌嘉陵125二輪摩托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匯通路華益巷華美小區(qū)門口時,與由西往東右轉彎往南要某乙駕駛的晉K****8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酒精呼氣檢測,要某甲口腔中酒精含量為99mg/100ml;2019年4月29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從送檢某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其乙醇含量為91.6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2019年5月17日經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要某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要某乙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要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鵬飛
檢察官助理:劉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要某甲現住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單元**。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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