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21〕153號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75********,漢族,小學文化,臨沂市河東區(qū)人,務工,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街道**莊**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褚某某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海寶”牌電動三輪車,沿河東區(qū)東興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沭埠嶺一路(原陶然東路)與東興路交叉路口時,與韓某駕駛的魯******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被河東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褚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9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口詳細查詢結果單、查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調解協(xié)議書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現(xiàn)場照片、抽取血樣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元峰
檢察官助理:劉莉娜
2021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褚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_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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