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江檢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3199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門市**電器有限公司(倉庫)工作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云夢縣**鎮(zhèn)**村**臺,現住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里**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江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褚某某醉酒后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三輪機動車沿白石大道往**醫(yī)院方向行駛,當日3時41分,行駛至江門市蓬江區(qū)白石大道**醫(yī)院前路段時與道路中心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褚某某受傷及車輛、綠化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廣東天地方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褚某某血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鑒定,褚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263.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經過、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復印件、廣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等書證;
2.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超榮
檢察官助理:黃雪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里**號,聯(lián)系電話:1587625****。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三份、案卷三冊、光盤一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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