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30197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某某,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某某**鎮(zhèn),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 年11月12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褚某某駕駛蒙D9****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事校車業(yè)務,由北向南行駛至敖某某下洼鎮(zhèn)興太村村委會門前公路時,被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查,被告人褚某某駕駛的蒙D9****號小型客車核定載客7人,實載17人,超載率為142.86%。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被告人褚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某從事校車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褚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褚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褚某某拘役一個月到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兩千元,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劉慧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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