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529號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號碼3723251989********,小學(xué)文化程度,東營**有限公司職工,出生地山東省濱州市沾化縣**鄉(xiāng)**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濱州市沾化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東營市東營區(qū)**小區(qū)**-**-**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公安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5時24分許,被告人裴某某無證酒后駕駛懸掛號牌為魯M*****真實號牌為魯N*****號汽車,沿東營市東一路由南向北行駛,當(dāng)行駛至東一路與沂河路路口處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7.08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古延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處。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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