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哈爾濱公安處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后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2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于2020年2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時50分許,被告人林某某在哈爾濱火車站北站房負一層?xùn)|側(cè)直梯附近,趁被害人楊某某睡覺之機,將其壓在右側(cè)臉頰下的一部OPPO牌R11S型黑色手機(價值人民幣750元)盜走,后將手機送予于某某使用?,F(xiàn)贓物已繳回并返還被害人。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4時09分被公安機關(guān)在哈爾濱火車站南站房二樓進站扶梯口處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盜手機照片;
2.書證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清單、返還清單、戶籍證明等;
3.證人于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哈爾濱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
7.公安機關(guān)從于某某處扣押被盜手機的扣押筆錄;
8.記錄被告人林某某盜竊過程的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旅客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員:王祎頔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看守所;
2.訴訟案卷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