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曹某某償還王某某借款265599元。被告人曹某某收到判決后,于2018年8月23日將哈爾濱市**區(qū)**大街**號**小區(qū)**棟**單元**層**號房產過戶給妻子隋某某,隨后與隋某某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被告人曹某某名下的所有財產歸隋某某所有。2018年9月6日被告人收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報告財產令,但被告人曹某某沒有按照報告財產令要求報告財產。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將曹某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告人家屬將欠款歸還民事原告人。
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夠如實主要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個月或單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麗萍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已取保候審。
2. 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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