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021986********,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陽市**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由新邵縣公安局逮捕。因犯販賣毒品罪,2018年6月20日被邵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案由新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共販賣毒品5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在**火車站前面出售價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給吸毒人員唐某某(阿飛)。
2019年12月16日后二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陽****賓館對面的馬路邊出售價值200元的麻古給唐某某。
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陽**酒店旁邊出售價值400元的麻古給唐某某。
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陽****賓館旁邊的路口出售價值300元的麻古給唐某某。
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陽****賓館旁邊出售價值300元的麻古給唐某某。
2020年4月13日,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邵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
2.證人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提取筆錄、手機微信截圖、轉賬交易記錄、聊天記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物品清單。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內(nèi)又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紅梅
2020年7月21日
??????????????????????????????????????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新邵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