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訴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5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興寧市**鎮(zhèn)**村*****。于1996年盜竊罪被興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興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興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袁某乙,系被告人袁某甲之姐,電話130*******。
本案由興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3時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從興寧市**圩鎮(zhèn)回家途徑興寧市**鎮(zhèn)**村美麗鄉(xiāng)村的公共廁所門口時,見被害人黃某某、劉某某將停放在廁所門口后上廁所,乘四周無人之機,將助力車儲物閣中的二部手機偷走,然后將手機關機。至當月14日中午,被告人袁某甲將該二部手機拿到興寧市**鎮(zhèn)**“****”解鎖,“****”老板陳某某又將該二部手機送到****路“**”解鎖,當晚被害人劉某某根據手機定位系統(tǒng)在該店找到被盜的華為手機,陳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將黃某某被盜的VIVO手機交到公安機關。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劉某某被盜的二部手機價值人民幣2055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袁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錦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現(xiàn)羈押于興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三冊、光盤一張,《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情況表》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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