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曾都檢一部刑訴〔2020〕443號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2199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路**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3日由隨州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隨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時28分,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駕駛鄂F*****小型客車沿隨州市城區(qū)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烈山大道新華書店門前路段時,與道路中間的隔離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和隔離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接警后趕至現(xiàn)場調查時發(fā)現(xiàn)袁某甲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隨即組織醫(yī)務人員對袁某甲提取血樣送檢。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袁某甲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44.00毫克/100毫升。
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發(fā)生時,?應是鄂F*****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前部左側、左側前部與中央隔離護欄發(fā)生接觸。
經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某甲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10月29日,袁某甲向隨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賠償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護欄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且已支付完畢,隨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對袁某甲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被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與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民事?lián)p害賠償憑證、刑事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袁某乙的證言;3.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海坤
檢察官助理陳靜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07227****。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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