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柯檢一刑訴〔2020〕1761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6199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四川省宜賓市珙縣**鎮(zhèn)**村**組**號。2017年9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4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到紹興市柯某區(qū)**小區(qū)**幢樓下,以拉車門的方式,竊得李某某停在該處的浙D*****豐田越野車內的蘋果X手機1只,蘋果11手機1只。經價格認定,被竊手機價值共計7680元。
2、2020年4月28日4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到紹興市柯某區(qū)**花園**單元樓下,以拉車門的方式,竊得周某某停在該處的浙D*****奔馳車內的現金4800元。
案發(fā)后,涉案的2只手機均已被追回并發(fā)還李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現場照片、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扣押手機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支付寶轉賬記錄、調取證據清單、欠條、價格認定書、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資料;
2.證人證言:歸案經過,證人陳某某、林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檢查、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嚴一鳴
檢察官助理:王鑫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羈押在紹興市柯某區(qū)看守所;
2.移送檢察卷壹冊;
3.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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