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41970********,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扒竊于2015年1月3日被新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隆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從新化縣乘坐班車到隆回縣**鎮(zhèn),在菜市場一水果攤位前見馬某乙的背包拉鏈沒拉,便將馬某乙的背包內200元現金扒竊。隨即被告人袁某某離開現場,后被馬某乙發(fā)現,并被當場抓獲,扒竊所得的200元現金被追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場照片,抓獲經過,前科材料,戶籍資料;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甲,羅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馬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玉灼
檢察官助理:賀鵬麗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現羈押于隆回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65頁。
3.被害人:馬某乙,女,28歲,住隆回縣**鎮(zhèn)***,聯系電話1354896****。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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