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淳檢公訴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1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衢州市衢江區(qū)**鄉(xiāng)**村**號。1999年因犯搶劫罪被淳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8年7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2016年7月1日因犯盜竊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7年5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金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淳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幫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用鋼筋鉗剪斷窗戶的方式,爬窗進入到淳安縣瑤山鄉(xiāng)何家村54號,因未發(fā)現(xiàn)該店內有價值物品,遂未竊得財物離開。同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又以同樣方式爬窗進入淳安縣瑤山鄉(xiāng)何家村21號,盜取收銀臺抽屜內現(xiàn)金人民幣5000余元和11條香煙,后離開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被告人袁某某被抓獲到案。公安機關將其銀行賬戶內的6700元資金予以凍結,并從其身上扣押到人民幣61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價格認定意見書、銀行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出所登記表、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余某某、汪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扣押筆錄等;
5.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扣押視頻、搜查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入戶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此致
淳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琦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淳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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