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461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263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某鎮(zhèn)某村**號,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袁某某寨下鎮(zhèn)大宇村開會決定大宇片區(qū)要建1.5畝的公墓山,經大宇片黨員干部開會決定在大宇片區(qū)“雷公壁”山場建公墓山。2019年5月開始,被告人袁某某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請人將“雷公壁”山場內的杉木分三次砍伐。經鑒定,共計采伐林木面積4.81畝,總采伐林木蓄積24.507立方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來到袁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等書證;2.證人袁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舒春德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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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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