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梁檢公訴刑訴[2018]691號
被告人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021985********,漢族,本科畢業(yè),商丘市東岳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紅門路*號,因涉嫌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8年7月16日在泰安市貨場路交運加油站附近被泰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抓獲,于2018年7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帶回,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袁**,聽取了被告人袁**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8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于2018年11月15日公安機關重新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至9月份期間,商丘市東岳置業(yè)有限公司以搞房地產生意為名向方**總共借款77萬元本金,到期后方**多次去公司要錢,其公司總以各種理由推脫,后方**將該公司訴訟至梁園區(qū)人民法院,袁**作為商丘市東岳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對外袁**應承擔作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后,該公司法人袁**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而拒不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有關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袁**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亞萍
檢察官:杜書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袁**現被取保候審,手機號碼:18653833125/13693292082.
????2、公安偵查卷宗叁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