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405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833197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山東省臨沭縣人,住臨沭縣**街道**村**號。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0時45分許,被告人袁某某駕駛魯******/魯*****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原國道327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臨沭縣鄉(xiāng)**路**道**村東路段時,與對行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認定,被告人袁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__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海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k娫挘?395494****?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_卷宗材料一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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