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和檢一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41988********,漢族,小學文化,**外賣**,現住本市和平區(qū)**街**里**排**號樓**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林西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4200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內蒙古自治區(qū)林西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4月13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經預謀,由被告人車某某佯裝與男性被害人談戀愛,由被告人袁某某冒充被告人車某某的親友,編造各種理由詐騙被害人財物。2019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先后騙取被害人郭某某分期付款人民幣2999元購買的紫色OPPO手機一部及人民幣1000元;騙取被害人任某某分期付款人民幣3999元購買的綠色OPPO手機一部及人民幣3800元;騙取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700余元。二名被告人將紫色手機變賣、將綠色手機自行使用,將贓款揮霍。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11月7日將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抓獲。贓物綠色手機及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案發(fā)后,被告人車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楊某某的陳述;
2.劉某某等五名證人的證言;
3.價格認定結論書;
4.接警單、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材料、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銷售專用票據、扣押清單等書證;
5.搜查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袁某某、車某某系共同犯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車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翟?頡
檢察官助理:邳麗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和平區(qū)看守所;被告人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56135****。
2.偵查卷二冊(附光盤二張)及補充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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