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03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qū),住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qū)**鎮(zhèn)**村**號院。因涉嫌賭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賭博罪,2019年12月3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031998********,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qū),住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qū)**社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賭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苗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份以來,袁某某伙同苗某某在鶴壁市山城區(qū)**社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利用電腦、手機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組織玩家下注參與時時彩賭博,并從玩家下注的賭注中抽成盈利,其下注金額累計人民幣159978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賭博網站截圖等;2.被告人袁某某、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袁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盧毅紅
檢察官助理:李??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羈押于鶴壁市看守所;被告人苗某某現取保候審住鶴壁市山城區(qū)**社區(qū)**號樓**單元**樓**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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