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虞檢刑訴〔2021〕401號
被告人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2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安徽省五河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街道**村。因盜竊,于2006年3月2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2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安徽省五河縣,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街道**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7時某某,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系兄弟關系)駕駛浙B5Q****小汽車經(jīng)過上虞區(qū)杭州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康陽大道金泰工業(yè)園附近時,被告人袁某乙發(fā)現(xiàn)對面綠化帶內放置有蜜蜂蜂箱,兩名被告人商量后,共同將被害人潘某某橋(男,44歲)的6只蜜蜂蜂箱偷走,后放置在被告人承包的魚塘內。經(jīng)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300元。被盜物品已追回發(fā)還。
????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均于2021年1月14日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蜜蜂蜂箱;2.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價格認定書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潘某某橋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的供述;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扣押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主犯,均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自愿認某某,均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程草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取保候審,均住浙江省上虞區(qū)**街道**村;
2.卷宗材料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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