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823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3197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村**工地水泥管內。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疑難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銀行**路支行,將24小時自助區(qū)內的**號ATM自動存取款一體機燒毀,被損毀ATM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5807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ATM機燒毀情況照片、打火機照片等;2.證人證言:證人閆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等;5鑒定意見:《價格評估結論書》等;6.視聽資料:訊問錄像、監(jiān)控錄像等;7.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過、工作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席曉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看守所;
2.全部卷宗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隨案移送:打火機一個;
7.無凍結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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