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古檢公刑訴〔2019〕331號
被告人虎建紅,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11979********,傈僳族,小學肄業(yè)文化,糧農(nóng),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住古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10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虎建軍,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11976********,傈僳族,小學肄業(yè)文化,糧農(nóng),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住古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10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3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在麗江市古城區(qū)大東鄉(xiāng)建新村委會阿老山村家附近的瓦窯干活時,看見途經(jīng)此處的朱某甲及被害人朱某某?;⒔t、虎建軍因之前與朱某甲及其村子里的人發(fā)生打架的事情,萌生了報復之意,二人跑到山腰處朝下面行走的朱某某、朱某甲扔石頭及土塊,導致朱某某頭部被砸中受傷,之后朱某某被人抬往村里的診所治療,后因傷勢過重轉至麗江市玉龍縣醫(yī)院治療。2019年3月25日,經(jīng)麗江市古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朱某某傷情評定為重傷。
2019年4月4日9時15分,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據(jù)線索在古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組**號門前將被告人虎建紅抓獲,10時10分許,在古城區(qū)忠義市場門口將被告人虎建軍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虎某某等10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4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重傷的危害結果,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二人均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和明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虎建紅、虎建軍現(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刑事附帶民事訴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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