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公訴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朱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02196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瑞金市**鎮(zhèn)**路**號**號。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薛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021994********,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湖南某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贛州市分公司負責人,戶籍地贛州市**區(qū)**村**組**號,住江西省南昌市**區(qū)**村**區(qū)**樓。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景,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02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地瑞金市**鄉(xiāng)**村**小組**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81198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地贛州市**區(qū)**路**號**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輝,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地上海市**區(qū)**路**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方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大學文化,某茗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贛州分公司負責人,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區(qū)**街**號**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賴某興,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811985********,漢族,高中文化,經商,戶籍地瑞金市**鎮(zhèn)**村**號**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邱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531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經商,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區(qū)***號**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11974********,漢族,小學文化,經商,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021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經商,戶籍地贛州市**區(qū)**大道**號**室,住江西省南昌市**區(qū)**路**號**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薛某、謝某景、劉某、李某輝、方某、賴某興、邱某、劉某軍、李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201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被告人李某輝、方某、劉某、賴某興、謝某景、朱某、李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瑞金市**返遷安置房一期工程在網(wǎng)上公開招標,該工程總投資約2.51億元,項目占地107.83畝,建設安置房1103套,總建筑面積181970.55㎡,該項目采取搖號方式產生中標企業(yè),參加投標企業(yè)共56家,由浙江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現(xiàn)由張某紅實際投資建設。
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朱某權(已判刑)讓劉某酬(另案處理)全權代表其圍標,并與劉某勇(已判刑)和鐘某亮(已判刑)三人分別聯(lián)系或他人聯(lián)系公司掛在三人名下共41家公司對**項目進行圍標。該項目由鐘某亮名下的浙江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后,被鐘某亮以項目總標的3%,共計人民幣750萬元賣給張某紅承建,收到賣標款后,鐘某亮按照每家公司16.2萬元給串標參與人分紅。
其中被告人朱某從劉某勇處分得兩家由劉某勇聯(lián)系好的公司參與串標,并支付了劉某勇兩家公司共計16萬元的委托費。朱某從鐘某亮處分得兩家公司串標分紅共計32.4萬元,已退繳16萬元。
被告人薛某以湖南*天建設有限公司投標瑞金市**返遷安置房項目,后通過劉某云(已判刑)將該公司聯(lián)合到劉某勇名下參與串標,薛某從劉某云處獲得串標分紅16.2萬元,已退繳。
被告人謝某景、劉某各從劉某勇處分得一家由劉某勇事先聯(lián)系好的建筑公司參與串標,其中謝某景分得串標分紅16.2萬元分紅,劉某分得15.5萬元分紅,已退繳。
被告人李某輝聯(lián)系了江西省**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某某項目投標、被告人方某以*茗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參與某某項目投標、被告人賴某興聯(lián)系了江西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參與某某項目投標、被告人劉某軍聯(lián)系了江西省**營造集團有限公司參與**項目投標、被告人邱某聯(lián)系了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項目投標,后李某輝、方某、賴某興、劉某軍、邱某均將聯(lián)系的公司聯(lián)合到劉某勇名下參與串標。李某輝從鐘某亮處獲得其本人及方某、賴某興、劉某軍、邱某的串標分紅共計81萬元,李某輝將對應的分紅款交給方某、賴某興、劉某軍、邱某,均已退繳。
被告人李某聯(lián)系了江西省**營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某某項目投標,并將該公司一半股份分給了劉某軍,四分之一股份分給了梁某,劉某軍通過李某輝將該公司聯(lián)合到劉某勇處參與串標。李某從劉某軍處分得串標分紅7.5萬元,已退繳。
案發(fā)后,已追繳賣標違法所得共計623.6萬元及10家公司收取的委托費共計82.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紅、劉舜平等人的證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劉某勇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薛某、謝某景、劉某、李某輝、方某、賴某興、劉某軍、邱某、朱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輝、方某、劉某、賴某興、謝某景、朱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薛某、謝某景、劉某、李某輝、方某、賴某興、邱某、劉某軍、李某等多人聯(lián)系多家公司共同串通投標瑞金市**返遷安置房工程項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薛某、謝某景、劉某、李某輝、方某、賴某興、劉某軍、邱某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朱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李某輝勸說并帶同案犯投案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朱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建議判處謝某景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建議判處劉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建議判處李某輝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建議判處方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建議判處賴某興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建議判處李某單處罰金八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靜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拾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柒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