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某某院一部刑訴〔2020〕366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3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在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鎮(zhèn)**村。2010年3月4日,薛某某因搶劫罪被陜西省神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2012年4月23日釋放。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經(jīng)寶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被寶塔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薛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延安市新城延大新校區(qū)“**超市”相識。后二人閑聊時,被告人薛某某對被害人劉某某謊稱其是延安市某領導外甥,劉某某信以為真后,告訴被告人薛某某其弟媳婦現(xiàn)在某某縣醫(yī)院當臨時工護士,問薛某某是否有辦法將其弟媳婦安排成延安市某某醫(yī)院正式護士。被告人薛某某因其經(jīng)濟緊張,需要資金周轉,便對被害人劉某某謊稱其可以通過個人關系為他人安排銀行、醫(yī)院、火車站工作。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對劉某某謊稱安排工作需要l萬元請領導吃飯,當日劉某某通過微信分8次將12800元轉給薛某某。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告訴劉某某其在榆林老家碰到了可以安排工作的親戚,謊稱安排工作需要給領導送9萬元,當日劉某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分9次將9萬元轉給薛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詐騙被害人劉某某金額共計102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1028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景鑫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延安市寶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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