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檢一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11962********,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住襄陽市襄城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南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漳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明知陳某某出售的軍綠色大河牌三輪摩托車系盜竊所得,仍以3000元予以收購。經(jīng)南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物價鑒定:陳某某涉嫌盜竊的大河牌DH200ZH-C型正三輪摩托車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胡某某證言;3.南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4.扣押筆錄、辨認筆錄;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薛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趙小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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