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980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2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順義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順義區(qū)**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因防控疫情需要于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3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2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通過朱某某(已判決)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本各1個。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建議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晴
檢察官助理:馮帥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3.偵查卷宗3冊(內含光盤5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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