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永檢刑訴〔2020〕Z721號
被告人薛某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811978********,漢族,小學文化,重慶市永川區(qū)重慶**物業(yè)原水電工,重慶市永川區(qū)人,住重慶市永川區(qū)**辦事處**路**號**幢**-**。2016至2019年期間先后四次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其中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2017年6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11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7月1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11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濤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薛某濤先后三次在重慶市永川區(qū)城區(qū)采取用扳手擰螺絲的方式盜竊貨車電瓶,共盜得9個電瓶并銷售給廢品收購人,獲款900余元自用,具體事實如下:
2020年8月5日20時許,薛某濤騎電瓶車到重慶市豐田區(qū)豐田村村委會背后的**兄弟二手車行門面外,將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渝C8****、渝AD****等四輛貨車的5個電瓶盜走,銷售獲款500余元自用?。
2020年8月13日19時許,薛某濤騎電瓶車到重慶匯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門口路段,將范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9****貨車的2個電瓶盜走,銷售獲款210元自用。?
2020年8月14日19時許,薛某濤騎電瓶車到重慶匯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門口路段,將唐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5****貨車的2個電瓶盜走,銷售獲款200元自用。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薛某濤在重慶市永川區(qū)內(nèi)環(huán)南路986號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范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薛某濤的供述和辯解;
4.提取筆錄、指認筆錄等筆錄;
5.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濤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私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濤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薛某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炯虹
??????????????????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濤住原址,電話1592303****
???2.本案偵查卷宗2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