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城檢一部刑訴〔2020〕Z149號
被告人薛劍鋒,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71994********,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新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2014年10月30日因犯販賣毒品被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5月19日釋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販賣毒品被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9年6月8日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薛劍鋒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薛劍鋒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太平鎮(zhèn)沙塘村委會北閘村某巷子販賣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給葉某某,通過支付寶收取葉某某支付的100元毒資。
2020年4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薛劍鋒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太平鎮(zhèn)沙塘村委會北閘村某巷子販賣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給葉某某,通過支付寶收取葉某某支付的80元毒資。
2020年4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薛劍鋒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洄蘭清四公路與環(huán)城高速高架橋橋底處販賣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給葉某某,通過支付寶收取葉某某支付的70元毒資。
2020年4月30日,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薛劍鋒,并從葉某某的汽車后排副駕駛位置起獲被告人薛劍鋒用于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小袋,共重6.33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白色及黑色oppo手機各一臺,白色晶狀物8包;2.書證:支付寶轉(zhuǎn)賬清單、稱量筆錄、抓獲經(jīng)過;3.證人葉某某、謝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薛劍鋒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被告人薛劍鋒的審訊、辨認現(xiàn)場等視聽資料;8.戶籍證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刑事判決書等其他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劍鋒無視國家法律,販賣少量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薛劍鋒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劍鋒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劍鋒又是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振忠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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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薛劍鋒現(xiàn)羈押在清遠市清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1冊8張。
3.量刑建議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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