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梅檢一部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5********,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社居**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蔡某甲得知其美國的女友晁某某要回國需要錢消費,而自己的錢已投入了跨境電商,于是蔡某甲便萌生了以兌換美元為由騙取他人錢財的念頭。之后蔡某甲網上聯(lián)系國外的朋友潘某某(美籍華人****),謊稱自己有2萬美金需要兌換人民幣,讓潘某某幫其找人兌換。后在潘某某的介紹下,蔡某甲與高某某(英文名 ***)就在微信上聯(lián)系并商議兌換美元的事宜,雙方約定:按照當天匯率雙方同時轉賬,高某某向蔡某甲工商銀行62122636021********賬號轉賬69460元人民幣,蔡某甲向高某某美國花旗銀行賬號轉賬1萬美金。當高某某讓其親戚蔡某乙向蔡某甲62122636021********賬戶轉賬69460元后,蔡某甲使用photoshop軟件制作假的轉賬截圖并以存在時間差為由,謊稱已轉賬支付1萬美元,當高某某未收到轉賬提出質疑后,蔡某甲便將高某某、潘某某拉黑。后蔡某甲將騙來的69460元人民幣用于償還本人信用卡消費及購物開支。到案后被告人蔡某甲家屬將騙取的所有錢賠償給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情況說明、銀行轉賬流水單、查詢結果、諒解書、領條;2、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及附件、;3、證人高某某、潘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蔡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甲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現(xiàn)羈押于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宗一冊。
3.證據清單、證據目錄各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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