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檢訴刑訴〔2020〕481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徐州市泉山區(qū)**小區(qū)**室(戶籍所在地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蔡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蔡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徐州市泉山區(qū)文亭街8號門面房內,以徐州**服務有限公司名義,通過報刊廣告、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許以2.5%-3%的月利率,約定3至12個月不等的還款周期,與20余名投資人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協(xié)議,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50余萬元。后被告人蔡某某自行決定將集資款借給其他人使用。截止案發(fā),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
2013年6月2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委托資產管理協(xié)議、銀行轉賬記錄等物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小猛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嘉
檢察官助理:張喜鴿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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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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